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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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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分類號】215301199902
【標題】關于印發(fā)《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guī)定》的通知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1999.04.27
【實施日期】1999.04.2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國有資產評估
【文號】財債字(1999)86號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清產核資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北京、重慶營業(yè)管理部、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12號),做好信托投資公司整頓中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工作,維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債權人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yè)財務通則》、《金融保險企業(yè)財務制度》、《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了《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反饋。
    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是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清產核資機構)部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抓緊落實,在1999年7月底之前完成這項工作。
    附件:一、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guī)定
          二、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統(tǒng)計表填報要求及附表一至七(略)
    附件一: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guī)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信托投資公司整頓過程中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工作,維護所有者、經營者和債權人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yè)財務通則》、《金融保險企業(yè)財務制度》、《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機構)名單,信托投資公司在指定范圍內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負責對信托投資公司境內外機構的本外幣資產、負債(含或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徹底清查,并提出資產評估報告書、資產質量和資產實際損失報告。
    第三條  承擔信托投資公司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必須是取得相應資格的無不良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等。
    第四條  全國性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工作由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yè)脫鉤工作小組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負責組織實施;地方性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二、清產核資
    第五條  承擔清產核資的中介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規(guī)定,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重點做好資產清查和資金核實工作。
    第六條  對資產的清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貨幣獎金的清查
    1、對現(xiàn)金及貴金屬的清查。要實地盤點檢查日庫存現(xiàn)金及貴金屬,并倒推清產核資時間點庫存現(xiàn)金是否與賬面數(shù)相符?,F(xiàn)金明細賬按查實數(shù)確認。
    2、對存放人民銀行及存放同業(yè)款項的清查。按人民銀行對賬單、同業(yè)對賬單及銀行存款詢證函確認人民銀行及存放同業(yè)款項余額。
    (二)信貸資產的清查
    1、就貸款情況嚴格進行函證,未回函貸款及回函不認證的貸款,應查清未回函的原因,并督促回函。
    2、按貸款合同清查貸款的真實性。如果借款人是虛假的,應查清性質及資金去向。
    3、按《貸款通則》等要求,對逾期貸款、呆滯和呆賬貸款予以核實,分類披露。
    4、對信用放款及抵押(質押)貸款予以核實分類。對屬于無效擔保、抵押的貸款,應補辦保證或抵押手續(xù),否則視為信用貸款。
    對認定為呆賬貸款的,應逐筆登記呆賬貸款確認表,對貸款基本要素、呆賬認定依據等予以說明。
    5、對貸款資產進行評定。在逐筆調查取證核實的基礎上,根據債務人的信用程度、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發(fā)展前景等綜合因素進行評定。
    (三)拆借資金的清查
    按拆借合同要素,逐筆核實拆借資金,并分類披露。
    (四)應收賬款的清查
    1、應收利息的清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和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依據借款合同逐筆進行核實。對銀行存款、存放同業(y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拆放同業(yè)、各項貸款等項目的應收利息,均應按核實后賬面價值以借款合同利率和合同簽訂日的法定利率分別計算到基準日。
    2、其他應收款的清查。清查應收款項的債權是否存在,審核科目核算的正確性。
    (五)投資的清查
    1、對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進行清查,確認其所有權及持有形式;投資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賬實是否相符。
    2、對長期投資中非股權投資部分,根據業(yè)務內容分別進行清查。要重點核查對土地、房屋項目的長期投資。
    (六)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的清查
    對由委托人指定項目、提供委托資金、承擔經濟責任的委托貸款,結合委托存款,逐筆函證確認。對無法確認的,視同信用貸款。將委托投資與委托存款相結合進行清查。確認委托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列入投資進行清查。
    (七)自營證券的清查
    1、嚴格區(qū)分自營證券業(yè)務與代理證券業(yè)務,并對自營證券的金額、種類和買入價格分別進行核實。
    2、代理證券業(yè)務的清查。代理發(fā)行證券按委托單位和代理發(fā)行證券的金額、種類分別進行核查。代兌付證券按委托單位和代兌付債券種類分別進行核查。代售證券按交易方式分別進行清查。
    3、買入返售證券的清查。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審核其真實性。對沒有真實債券的買入返售證券,對方為金融機構的,調整到同業(yè)拆放科目核算;對方為企業(yè)或個人的,調整到貸款科目核算。
    (八)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的清查
    1、核實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已提折舊額是否真實、準確。對清查出的各項盤盈、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
    2、審核在建工程的有關報批手續(xù)是否完備,并對在建工程的成本進行審查,剔除不合理的部分。
    (九)無形資產的清查
    對無形資產的成本構成查驗核實,調整不應計入成本的內容。重點清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檢查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續(xù)。各金融機構使用的土地,凡已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按土地使用證的數(shù)量確認;沒有領取土地使用證的,使用單位應予以說明。
    (十)遞延資產的清查
    準確核算原發(fā)生額和構成,審查受益期和攤銷額是否合理。對不合理部分進行調整。
    (十一)租賃資產的清查
    審查租賃業(yè)務的合法、合規(guī)性,準確核實租賃資產的實際成本。逐筆核實租賃資產的對象、期限,并對租金逾期予以披露。
    (十二)其他資產的清理
    重點清查賬外資產。對賬外資產(含賬外經營),在報告中予以說明;對難以定性的,可暫不并賬,在報告中詳細說明或單獨出具報告書。
    (十三)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清查
    按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審查信托投資公司計提各項準備金準確性。
    (十四)對表外科目的清查
    表外科目主要包括對外擔保、重要空白憑證、表外應收利息等。
    1、要對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進行全面清理,確認擔保責任。
    2、清理重要空白憑證。
    3、對表外應收利息,要根據財務制度將不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到的利息列入本科目核算。
    第七條  負債的清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項存款的清查
    審核存款人的真實性;逐筆核實存款的種類、期限及余額。
    (二)同業(yè)拆入資金的清查
    就同業(yè)拆入資金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函證;審查合同的有效性。
    (三)賣出回購證券款項的清查
    審核證券回購的真實性。如情況不實的證券回購,對方為金融機構的,應納入同業(yè)科目核算;對方為企業(yè)或個人的,納入存款科目核算。
    (四)應付代理證券的清查
    對代發(fā)行證券款、代兌付證券款、代售證券款,要與相應的資產性項目相結合進行審查。
    (五)保證金的清查
    對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實。對挪用客戶保證金的應予以說明。
    (六)應付賬款的清查
    1、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債務不真實的應查明其的來源。
    2、重點清查是否按權責發(fā)生制計提各項存款、拆入資金、各項借款、發(fā)行債券、長期應付款等應付未付利息。各項負債的應付利息均按憑證票面利率及憑證生效日的法定利率分別計算到基準日。
    第八條  對所有者權益的清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1、要確認股東身份的合法性,實收資本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guī),審查資本金是否到位;審查股權變更時間、金額及價格,變更事項是否合法、合規(guī)。凡未經批準的股權變更,要逐一登記,并做出說明。
    2、審查資本公積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并核實金額。
    3、審核盈余公積的結構及使用是否合法、合規(guī),對違反法規(guī)形成和使用部分進行調整。
    4、對未分配的利潤形成過程進行清查,主要審查利潤分配是否合法、合規(guī)。
    第九條  中介機構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清產核資報告,內容包括工作依據、各項目清查的結果、損益調整項目等,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會計報表,同時附報有關備查文件。清產核資報告需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簽字后,報送指定機構。
    第十條  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產核資報告,必須經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清產核資機構進行審查認定。其中,地方性信托投資公司由?。▍^(qū)、市)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清產核資機構進行審查確認,全國性信托投資公司由財政部審查確認。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清產核資機構在辦理清產核資的確認、審批工作中,一定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不符合清查要求的清查結果,必須要求中介機構重新清查,但不得任意修改清查結果,更不能出現(xiàn)清產核資的結果與確認結果不一致的現(xiàn)象。
    三、資產評估
    第十二條  依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對關閉或破產、撤銷與重組、合并的信托投資公司應予進行資產評估,對單獨保留并持續(xù)經營的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  承擔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要本著實事求實的精神,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現(xiàn)行資產評估管理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范,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評估。評估方法要恰當、科學,參數(shù)資料的選擇要合理準確。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在資產評估操作中,一般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按照金融企業(yè)會計核算科目全面進行資產清查和賬賬、賬實核對;
    2、對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權屬關系認真進行查證;
    3、須取證的要進行現(xiàn)場取證或函證;
    4、對各類貸款、應收賬款、對外投資等需進行分析的項目,要在核實貸款和投資協(xié)議的基礎上,對其賬齡、壞賬損失、貸款方式、貸款質量等級、款項收回費用、應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收回的價值等進行全面分析,合理評估資產價值。
    第十五條  可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現(xiàn)行市價法,按照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確定評估值。其中以控股為目的持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票,一般采用收益現(xiàn)值法進行評估。
    非上市交易的債券(含國債)一般可以根據本金加上持有期利息確定評估值;非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收益現(xiàn)值法評估。
    對于其他投資,首先需了解具體投資形式、收益獲取方式和占被投資單位資本的比重,再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評估。
    對于合同、協(xié)議明確約定了投資報酬的長期投資,可將按規(guī)定應獲得的收益折為現(xiàn)值,計作評估值。
    長期投資項目應采用現(xiàn)值法評估。對于控股的長期投資,應對被投資企業(yè)進行整體評估。
    第十六條  對信托投資公司擁有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除商譽外)、負債的評估按通常采用的評估方法處理。各信托投資公司的商譽一律不納入評估范圍。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在作出評估結論時應綜合考慮影響評估結果的各相關因素,要對被評估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預期收益等情況做出判斷,要對被評估資產的現(xiàn)時價值、變現(xiàn)可能及數(shù)量,債務方信譽及經營狀況作出科學合理的判斷。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須對信托投資公司占有使用的全部資產進行認真的核對、查實,對評估中發(fā)現(xiàn)查證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已納入評估范圍但查證已不存在的資產,要在評估報告中充分揭示和披露。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須按照資產評估操作規(guī)范的要求編制詳細的資產評估工作底稿,認真記錄、收集與評估結果相關工作過程和數(shù)據資料;出具評估報告時,應按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財評字〔1999〕91號)要求編寫,并符合有關報表格式(另行印發(fā)),同時提交評估技術說明,并附報有關備查文件。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時,應按照此次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要求,對信托投資公司現(xiàn)有資產中從事信托業(yè)務的資產和從事證券業(yè)務的資產適當劃分,并分別列示。
    第二十一條  各地資產評估主管機關,要認真審查評估報告書及有關送審材料,必要時應查看評估工作底稿,或組織專門人員進行抽查核實,確保評估工作質量。同時,要重點審查評估方法的合理性,包括評估方法選擇是否恰當,評估參數(shù)取值是否準確等。對于合規(guī)性審核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要求中介機構更正或糾正;發(fā)現(xiàn)有可能導致評估結果失真的重大問題時,應要求重新評估,必要時也可更換評估機構。
    四、損失沖銷
    第二十二條  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被清理出來的以下項目,經清產核資主管部門認定、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列入公司損益:
    1、各項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
    2、符合呆、壞賬核銷條件的呆壞賬損失及補提呆、壞賬準備金;
    3、按法定利率計算的應收應付利息與按借款合同或憑證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應付利息的差額;
    4、清查出來的賬外收入和損失;
    5、其他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的下列實際呆賬,可以經過清產核資主管部門認定、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列入公司損益:
    1、借款人雖未破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未呆銷、注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和工商登記,但企業(yè)早已關閉或經營活動已停止、名存實亡,并嚴重資不抵債,經法院審結全部資產已歸第三人所有。
    2、貸款主合同已超過訴訟時效,借款企業(yè)對任何主張債權的函證均不予確認,通過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均無法收回的貸款。
    3、用于購置土地的貸款,由于未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開發(fā),土地已被政府無償收回;或貸款投入違規(guī)建設項目,已被政府強令拆除,未獲任何補償;或貸款全部投入項目未獲政府立項批準,且借款企業(yè)無其他任何還款來源和資產,造成貸款不能收回。
    4、已被法院判決全額敗訴,或雖勝訴但在規(guī)定時效內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借款人無財產、資產和收入可執(zhí)行法院判決,或因各種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執(zhí)行,造成貸款不能收回。
    5、除貸款擔保外,借款企業(yè)沒有任何還款能力和資產,而且貸款保證已過保證期間,保證人拒不履行保證責任;或保證企業(yè)已破產、被公告注銷、吊銷、行政關閉;或保證人經營狀況惡化,財務虧損,嚴重資不抵債,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證責任,造成全部貸款不能收回。
    6、除抵押物外,借款企業(yè)已沒有任何還款能力和資產,而且貸款抵押手續(xù)不完備,造成抵押關系不成立,或抵押物屬違規(guī)建設項目和未按規(guī)定開發(fā)的土地,被政府強令拆除、收回并未獲任何補償,致使貸款不能收回。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的結果與清產核資結果有差異的,在信托投資公司發(fā)生重組、合并等產權變動時,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會同清產核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調增資本公積;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依次沖銷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資本金。
    五、其  他
    第二十五條  在清產核資和評估過程中發(fā)現(xiàn)信托投資公司有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私分和轉移國有資產的行為,中介機構要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堅決查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的基準日為199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要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業(yè)務,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權力,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中介機構的執(zhí)業(yè)活動。
    第二十九條  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的費用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由被清查和評估的信托投資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要按照附表一至七的格式填報清產核資統(tǒng)計表,同時按原賬面數(shù)、清查值、評估值、增減值(指評估值與賬面數(shù)的差額)四個欄目填報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填寫后,上述表格要及時報送當?shù)刎斦块T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同時抄報當?shù)刂袊嗣胥y行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將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匯總轄內(以信托公司為單位)的清產核資統(tǒng)計表(附表一至七)上報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按照《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國辦發(fā)〔1999〕12號),進行信托投資公司清理整頓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